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罗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124********60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0109民初625号 |
案号 |
(2020)桂0109执67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原告广西金鸿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罗军于2016年12月10日签订的编号为ys01901567的《南宁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所有合同附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解除;被告罗军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位于南宁市邕宁区八尺江路11-1号东方城市花园2号楼1单元1705号房屋腾空退还原告广西金鸿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罗军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协助原告广西金鸿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注销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编号为201612111106)及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编号为桂2017南宁市不动产证明第0054629号)手续;被告罗军支付原告广西金鸿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约金84825.6元;被告罗军支付原告广西金鸿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50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2046元,保全费152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412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罗军负担。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则应支付迟延履行金。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6-01 |
发布时间 |
2020-09-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