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杨东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22501********20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黔0113民初7266号
案号
(2020)黔0113执187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白云区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由被告陈伟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贵阳白云德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788704.75元及截止至2019年8月4日的利罚息人民币213131.92元,从2019年8月5日起的利罚息按双方签订的合同继续计算,算至借款本金付清时止;二、被告陈伟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贵阳白云德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人民币5000元、公告费人民币260元;三、被告杨东、马苏、彭程对本判决第一、二项下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贵阳白云德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616元(原告已预交)、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原告已预交),共计28616元,由原告贵阳白云德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068元,被告马苏、杨东、陈伟伟、彭程共同负担27548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省份
贵州
立案日期
2020-05-13
发布时间
2020-09-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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