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杨鑫凯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602********00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0603民初199号 |
案号 |
(2020)豫0603执25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景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万元;二、被告景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利息(以本金3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21日起按月息13.35‰计算)直至本清息止;三、被告杨鑫凯、秦连成对上述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实际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景福追偿。四、驳回原告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景福、杨鑫凯、秦连成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5-12 |
发布时间 |
2020-09-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