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余海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2921********40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豫1303民初8192号
案号
(2020)豫1303执149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李朝阳、余海建归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贷款本金81608.27元、律师费18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2016年4月19日至2018年12月19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共计2580.3元;2018年12月20日至款付清之日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计算)。二、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对被告李朝阳、余海建提供抵押的豫rrg901号车辆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72元减半收取936元,保全费1020元,由被告李朝阳、余海建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0-05-14
发布时间
2020-09-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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