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谢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3001********00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豫1502民初510号 |
案号 |
(2020)豫1502执122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谢军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偿还给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79337.75元及利息(2016年 11月02日前利息24858.06元,之后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清偿完毕时止)。二、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对位于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新华东路新华贸易广场3号楼1单元302号房屋作为抵押担保物(信房他证浉河区字第00060665)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对被告耿红霞的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6-02 |
发布时间 |
2020-09-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