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常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123********00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103民初10896号
案号
(2020)辽0103执664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常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借款本金55042.07元;二、被告常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信用卡借款本金55042.07元的利息8375.56元、违约金3750.26元、其他手续费8892.06元,(截止2018年12月27日,2018年12月28日起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中信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计算);三、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02元,由被告常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0-08-13
发布时间
2020-09-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