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景松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42702********423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103民初13757号
案号
(2020)辽0103执619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景松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联众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3600元及利息2062.87元(截至2019年5月20日,自2019年5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如被告景松杰逾期履行本判决书第一项,则原告联众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对被告景松杰抵押的车辆(车牌号为晋m3305f,车架号:lvxdajba5gs059132)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联众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给原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992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景松杰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0-08-06
发布时间
2020-09-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