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金岩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0123********52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鲁1426民初1317号
案号
(2020)鲁1426执42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平原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金岩平、济南圣得龙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董学和给付借款本金407320元及其利息(利息以借款40732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标准,自2015年6月28日开始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二、被告王京亮对金岩平、济南圣得龙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判项中的借款本息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王京亮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金岩平、济南圣得龙商贸有限公司追偿。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金岩平、济南圣得龙商贸有限公司、王京亮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0-03-25
发布时间
2020-09-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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