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昌亮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2525********21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鲁1524民初2705
案号
(2020)鲁1524执52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阿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唐文琪、被告唐聚兴、被告张秀珍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东东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79万元,并自2015年12月28日起以此为基数按合同约定承担逾期付款利息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二、被告张昌亮、被告孟祥新、被告杨立兴、被告王法振、被告王宫、被告王彬、被告刘振对上述借款本息的归还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470元,均由被告唐文琪、被告张秀珍、被告唐聚兴、被告张昌亮、被告孟祥新、被告王法振、被告杨立兴、被告王宫、被告王彬、被告刘振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0-04-08
发布时间
2020-09-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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