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耿燕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621********352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豫0622民初2852号
案号
(2020)豫0622执28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淇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耿燕红、臧肖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淇县中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696元(2019年3月21日至2019年4月2日按月利率11.6‰计算);二、被告耿燕红、臧肖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淇县中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000元自2019年4月3日起至实际还清本息为止,按合同约定月利率11.6‰基础上加收50%即月利率17.4‰计算的逾期利息;三、被告袁保山、耿红霞、杨红涛、耿得胜、李豫浚对被告耿燕红、臧肖泉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耿燕红、臧肖泉追偿。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0-04-22
发布时间
2020-09-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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