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许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3701********475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川0105民初7087号 |
案号 |
(2020)川0105执243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请求事项:1.请求贵院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责令被申请人履行(2019)川0105民初7087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被申请人于2019年12月24日之前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并支付资金利息(截止2019年12月24日资金利息为990万元,后续资金利息以1000万元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4日起按年息24%计算支付至付清款项之日止);前述本金及利息截止2019年12月24日共计1990万元;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暂算至2020年3月24日共计452061.67元;3.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垫付的(2019)川0105民初7087号案受理费141200元.保全费5000元。(上述三项请求截至2020年3月17日共计20498261.67 元)4.本案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和理由:申请人张雪梅与被申请人重庆华莱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许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6日作出(2019)川0105民初70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重庆华莱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雪梅欠款1000万元及利息990万元,并以10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支付从2019年11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许敏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许敏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重庆华莱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该判决书现已生效,但被申请人仍拒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现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向贵院申请予以强制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0-04-10 |
发布时间 |
2020-09-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