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黄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111********5068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青羊民初字第701号
案号
(2019)川0105执恢42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黄政、黄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仁章偿还借款20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848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12月10日开始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以10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12月18日开始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以52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1月10日开始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以上利息均按照年利率6%);二、驳回原告王仁章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016元,由原告王仁章负担1700元,被告黄政、黄艳负担22316元。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19-08-08
发布时间
2020-09-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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