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黄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111********506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青羊民初字第701号 |
案号 |
(2019)川0105执恢42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黄政、黄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仁章偿还借款20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848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12月10日开始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以10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12月18日开始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以52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1月10日开始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以上利息均按照年利率6%);二、驳回原告王仁章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016元,由原告王仁章负担1700元,被告黄政、黄艳负担22316元。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9-08-08 |
发布时间 |
2020-09-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