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傅超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523********834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0881民初1739号 |
案号 |
(2020)桂0881执34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桂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罗剑波、傅超杏应共同返还借款50000元及支付利息(截止至2019年3月23日的利息为3223.63元;以借款5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4日起至清偿借款本息完毕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另计利息)给原告广西桂平桂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案受理费565元(立案时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罗剑波、傅超杏共同负担。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桂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3-03 |
发布时间 |
2020-09-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