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何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3123********003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鲁0681民再7号
案号
(2020)鲁0681执182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龙口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审被告路培福、董俊宏、董俊波应向原审原告邹治阳还款数额为人民币350万元,减去2015年10月19日之后借款人已还款18.3万元,以及龙口市人民法院在(2016)鲁0681民初4070号民事判决、(2016)鲁0681民初4072号民事判决执行期间已执行的欠款。(350万元为4070号和4072号案件本金及2015年10月19日至调解之日的利息)。二、原审被告杨有洪不再承担任何责任原审原告邹治阳应当在调解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法院申请将杨有洪所有被查封的财产全部解封,并申请将其他担保人程明康、何超、邹建荣、邹武以及原审被告路培福、董俊宏、董俊波被查封的银行账号全部解封且解除黑名单,申请将邹建荣名下位于严道镇第三开发区a栋2单元6楼2-6-1号房屋解封,其他被查封的财产不解封。原审原告邹治阳可以将担保人程明康、何超、邹建荣、邹武以及原审被告路培福、董俊宏、董俊波被查封银行账户中的存款先予以扣划,本次扣划款项抵作债务人在本调解协议第三项中2019年10月、11月的还款。三、债务人还款数额及期限:2019年10月-12月每月月底前支付5万元,2020年3月-6月每月月底前支付5万元,2020年7月-12月每月月底前支付8万元,2021年3月-12月每月月底前支付10万元,2022年3月之后每月月底前支付12万元直至付清为止(但以后每年1-2月份不付款)。四、若原审被告路培福、董俊宏、董俊波连续逾期付款2个月以上(不包含约定不付款月份),则:原审原告邹治阳可按照480万元减去自调解之日起债务人已还款数额后的金额为本金,自调解之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利息,要求原审被告路培福、董俊宏、董俊波偿还借款,并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担保人程明康、何超、邹建荣、邹武在本协议第一条调解总还款金额范围内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原审原告邹治阳可按本协议第一条调解总还款金额,减去自调解之日起原审被告路培福、董俊宏、董俊波已还款数额后的金额为本金,自调解之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利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原告原审邹治阳未在约定时间内申请解封,每逾期一个月,原审被告路培福、董俊宏、董俊波承担的违约金总金额相应减少15万元,担保人程明康、何超、邹建荣、邹武承担的担保责任总金额相应减少15万元,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五、原审被告履行完本协议约定的还款义务并通知到原告邹治阳后,原审原告应当在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法院申请将担保人程明康、何超、邹建荣、邹武以及债务人路培福、董俊宏、董俊波被查封的财产全部解封。如原审原告邹治阳未在约定时间内申请解封,每逾期一个月,原审原告邹治阳需向原审被告每人分别支付违约金5万元。六、本协议履行完毕后,原审原告邹治阳与原审被告程明康、何超、邹建荣、邹武、杨有洪、路培福、董俊宏、董俊波在龙口市人民法院的(2016)鲁0681民初4070号、(2016)鲁0681民初4072号案件一次性处理完毕,原审原告邹治阳自愿放弃其他全部诉讼请求,双方互不追究其他任何责任。七、原审被告还款汇入以下账户:户名邹治阳,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龙口支行黄城分理处卡号为6228450266012019967账户内。八、关于其他财产解封问题双方当事人根据还款情况另行协商。九、(2016)鲁0681民初4070号案件受理费19650元、(2016)鲁0681民初4072号案件受理费34640元,共计54290元,减半收取27145元,由原审原告邹治阳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0-07-23
发布时间
2020-09-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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