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辛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225********069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283民初3702号
案号
(2020)辽0283执256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庄河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孙传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兰店支行下列款项:1、借款本金10万元;2、借款本金10万元自2008年10月21日起至2009年10月15日止按年利率11.16%计算的利息;3、借款本金10万元自2009年10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4.504%计算的利息;二、被告孙传东、王森林、辛伟对被告孙传文的上述义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三、被告孙传文、王森林、辛伟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孙传文追偿。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计2375元,由被告孙传文负担;由被告孙传东、王森林、辛伟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0-08-05
发布时间
2020-09-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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