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严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823********947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0104刑初1255号 |
案号 |
(2020)粤0104执266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李启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9日起至2022年7月8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一次缴纳)。二、被告人王赞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9日起至2022年7月8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一次缴纳)。三、被告人陈其修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9日起至2020年8月8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一次缴纳)。四、被告人严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9日起至2020年7月8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一次缴纳)。五、被告人劳彬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9日起至2020年7月8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一次缴纳)。六、被告人吴浙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9日起至2020年7月8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一次缴纳)。七、被告人涂悦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一次缴纳)。八、将被告人李启辉退出的35700元发还被害人谭嘉杰、将被告人李启辉退出的12000元发还被害人蒲鑫,将被告人王赞璋退出的34000元发还被害人杨建康、将被告人王赞璋退出的4648元发还被害人方云鹤。九、缴获被告人李启辉的手机1台、被告人王赞璋的苹果iphone6手机1台、苹果电脑一体机9台、被告人陈其修的手机2台、被告人严华的红米手机1台、被告人劳彬的手机1台、被告人吴浙梅的华为牌手机1台、被告人涂悦的oppo牌手机1台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予以没收。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07-28 |
发布时间 |
2020-09-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