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杨洪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2321********6730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鲁1621民初3224号判决书
案号
(2020)鲁1621执128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惠民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杨占忠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马书卿借款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8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8%计算)二、被告杨占忠、杨洪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马书卿本金9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8月10日起至2014年6月21日止,自2014年6月22日起以90000元为基数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马书卿110元,被告杨占忠、杨供强负担204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0-08-26
发布时间
2020-09-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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