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支伟堂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2321********715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惠商初字第439号
案号
(2020)鲁1621执40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惠民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支伟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欠原告惠民农商行借款68457.44元及利息,(利息自2012年7月27日至2013年7月25日合同期内按约定利率11.000收取,逾期后的利息自2013年7月26日起至借款付清日止,根据逾期天数按约定利率11.000+50收取)。被告程恩堂、程振武、程俊山负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支伟堂追偿,案件受理费755元由被告支伟堂、程恩堂、程振武、程俊山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0-04-20
发布时间
2020-09-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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