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蔡国庆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2321********7156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惠商初字第458号
案号
(2020)鲁1621执45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惠民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程子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欠原告惠民农商行借款2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2年7月27日起至2013年7月26日止合同期内按约定利率11.000收取,逾期后的利息自2013年7月27日起至借款付清日止,根据逾期天数按约定利率11.000+50收取)。被告程恩义。侯培和、蔡国庆负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程子珍追偿。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程子珍、程恩义、侯培和、蔡国庆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0-04-23
发布时间
2020-09-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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