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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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大观园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本院(2006)济民一终字第42号民事判决和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05)市民初字第238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及案件受理费负担部分; 二、维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05)市民初字第238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三、被申诉人济南大观园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申诉人***失业保险金损失7000元; 四、驳回申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460元,由申诉人***负担1120元,被申诉人济南大观园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4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460元,亦按上述比例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08-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