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济南蓝石田源置业有限公司 山东蓝石置地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中垠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山东中垠置业有限公司、山东蓝石置地集团有限公司、济南蓝石田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书》、《之补充协议》、《之二补充协议》于2020年2月22日解除; 二、山东蓝石置地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十日内一次性返还给山东中垠置业有限公司土地熟化资金款16000万元; 三、山东蓝石置地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给山东中垠置业有限公司土地熟化资金利息损失(利息以50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3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同期贷款利率上浮30%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以90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同期贷款利率上浮30%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以2000万为基数,自2019年2月2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0%计算); 四、济南蓝石田源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山东中垠置业有限公司对山东蓝石置地集团有限公司与济南市土地储备历下中心、济南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共同签署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合同》项下的应收土地收储补偿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驳回原告山东中垠置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373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蓝石置地集团有限公司、济南蓝石田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916000元,由原告山东中垠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427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6-21 |
| 发布日期 | 2021-08-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