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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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17.5万元或者查封等值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名下位于长春经济开发区洋浦大街与合肥路交汇东方广场城市综合体B地块4#楼902号【房权证号:长房权字第201606170653号,丘地号:5-78/97-6902,建筑面积:40.05平方米】房屋的产籍。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7-6 |
发布日期 | 2021-08-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