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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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金坛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金坛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4160元。原告***确认接收上述款项的账户如下:户名***,开户行太仓农村商业银行南郊支行,账号62×××74。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20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金坛支公司负担30元。该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应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金坛支公司负担的诉讼费用由其在履行本判决的同时直接支付给原告。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7-27 |
发布日期 | 2021-08-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