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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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晋城市汇海商贸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市城区支公司 山西晋城元恒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晋城市正通恒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 法院 | 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2019)晋0502民初2369号民事判决; 二、加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市城区支公司理赔后获得×××重型半挂牵引车修复时所更换配件的相应残值的权利。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市城区支公司承担750元,晋城市正通恒商贸有限公司承担6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465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担1365元,晋城市正通恒商贸有限公司承担100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市城区支公司应于收到本判决之日起十日内向山西晋城元恒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支付300元出庭费用。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3-03 |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