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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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中心支公司城区营销服务部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0二医院 泽州县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中心支公司城区营销服务部赔偿原告***医疗费294.5元、电动车维修费7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原告***在收到医疗费294.5元当日将该笔款项返还被告***。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因迟延履行产生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0元,由被告***承担40元,原告***承担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