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1-08-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淄博润泽不锈钢有限公司
淄博鑫科钢构品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鲁0321执恢1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淄博润泽不锈钢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MA3CJXNH21。

法定代表人:王霞霞,经理。

被执行人:淄博鑫科钢构品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7285966447。

法定代表人:王立新,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淄博润泽不锈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淄博鑫科钢结构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作出(2018)鲁0321民初3448号民事判决:一、被告淄博鑫科钢构品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淄博润泽不锈钢有限公司货款13963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淄博鑫科钢构品有限公司向原告淄博润泽不锈钢有限公司支付经济损失670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1613.40元,由被告淄博鑫科钢构品有限公司负担。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1年1月1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签收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义务。

2、2021年1月12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淄博鑫科钢构品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经查询,被执行人淄博鑫科钢构品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桓台县房产(不动产权证号:08-××1)及土地(不动产权证号:桓国用(2001)第××号)一宗,已轮候查封,暂时无法处置。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淄博鑫科钢构品有限公司名下没有财产可供执行。

3、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将被执行人淄博鑫科钢构品有限公司纳入限制高消费,期限为60个月。

4、2021年7月2日,本院将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的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执行标的153151.4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次执行未果。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依职权穷尽调查措施,发现被执行人淄博鑫科钢构品有限公司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淄博润泽不锈钢有限公司对本院执行及调查情况无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2021-7-2
发布日期 2021-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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