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东桓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淄博瑞齐塑胶有限公司 桓台山金珠宝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桓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淄博瑞齐塑胶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山东桓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垫款本金1984040.98元、利息581324.01元(自2019年2月18日至2020年9月26日),共计2565364.9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淄博瑞齐塑胶有限公司以1984040.98元为基数,按协议约定的日万分之五的利率,向原告山东桓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自2020年9月27日至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原告山东桓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淄博瑞齐塑胶有限公司所有的编号为(山东桓台农村商业银行)抵字(2018)年第0722号的动产抵押清单载明的塑钢缠绕管生产线一套的拍卖、变卖或折价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桓台山金珠宝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支付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桓台山金珠宝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淄博瑞齐塑胶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原告山东桓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954元,由被告淄博瑞齐塑胶有限公司、桓台山金珠宝有限公司、***、***、***、***、***、***、***承担27120元,原告山东桓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83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4-14 |
| 发布日期 | 2021-08-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