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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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兴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大明园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蚌埠市恒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兴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蚌埠市恒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蚌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800万元及利息(计算至2021年2月17日的利息为2666856.89元,此后的利息以48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185%计算至上述借款付清时止,利随本清); 二、被告蚌埠市恒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蚌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3000元; 三、如逾期未能偿还上述款项,原告蚌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依法以被告安徽大明园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抵押的坐落于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西芦山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皖(2019)蚌埠市不动产证明第0033907号,原土地证编号:蚌国用(2015)第274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土地使用权的价款在2250万元限度内优先受偿; 四、如逾期未能偿还上述款项,原告蚌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依法以被告安徽兴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被告安徽大明园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1500万股股权〔(蚌)股质登记设字[2019]第89号,质权登记编号:340300201900000089〕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股权的价款在7200万元限度内优先受偿; 五、安徽大明园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兴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兴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蚌埠市恒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项所列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蚌埠市恒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5134元,由被告蚌埠市恒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大明园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兴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兴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7-13 |
| 发布日期 | 2021-08-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