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8-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鑫筹叁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鑫筹叁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3317750.40元及滞纳金(滞纳金以3317750.4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自2020年3月17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鑫筹叁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保险费10929.60元;

三、被告***不履行上述债务时,原告广东鑫筹叁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权就被告***、***名下位于广州市越秀区南堤二马路38号2302房的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中被告***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广东鑫筹叁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6390元,由原告广东鑫筹叁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3218元,被告***、***共同负担33172元[受理费原告广东鑫筹叁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预交,同意本院不退回,被告***、***应付部分由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给原告广东鑫筹叁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30
发布日期 2021-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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