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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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湖南鸿福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乐昌市鸿盛机械制造厂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乐昌市鸿盛机械制造厂租金1,010,000元; 二、驳回原告乐昌市鸿盛机械制造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7,18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乐昌市鸿盛机械制造厂负担3,000元,由被告***负担9,1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7-20 |
| 发布日期 | 2021-08-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