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营口市中心医院 大石桥陆合医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医疗费9630.89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伙食补助费1050元;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护理费4603.5元; 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误工费12600元; 五、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伤残赔偿金48544.6元; 六、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精神损失抚慰金5000元; 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交通费2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26元由被告***承担1849元,原告自行承担77元。鉴定费用172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03 |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