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金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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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罚金 |
法院 |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黔0201执2200号 移送执行: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陶红,男,****年*月**日出生,彝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现服刑于轿子山监狱,刑期至2022年9月10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作出的(2019)黔0201刑初595号刑事判决书,于2021年6月7日立案执行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的被执行人陶红强奸、抢劫罪一案罚金刑,被执行人陶红应当缴纳罚金2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陶红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限制高消费令等文书,后被执行人家属代为将本案款项2000元支付到本院指定账户中,本院已依法上缴国库。现被执行人义务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黔0201执2200号案件执行完毕。 二零二一年八月九日 |
裁判日期 | 2021-8-9 |
发布日期 | 2021-08-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