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金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

发布于:2021-08-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罚金
法院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黔0201执2200号

移送执行: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陶红,男,****年*月**日出生,彝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现服刑于轿子山监狱,刑期至2022年9月10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作出的(2019)黔0201刑初595号刑事判决书,于2021年6月7日立案执行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的被执行人陶红强奸、抢劫罪一案罚金刑,被执行人陶红应当缴纳罚金2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陶红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限制高消费令等文书,后被执行人家属代为将本案款项2000元支付到本院指定账户中,本院已依法上缴国库。现被执行人义务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黔0201执2200号案件执行完毕。

二零二一年八月九日

裁判日期 2021-8-9
发布日期 2021-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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