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东省韶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津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广东省韶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之间关于韶雨广场103号门面房的房屋买卖协议; 二、被告广东省韶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购房款35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从2019年5月14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8元,由被告广东省韶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1 |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