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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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1)湘1103执1150号 申请执行人:王平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冷水滩区人,住***。 被执行人:陶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冷水滩区人,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平生与被执行人陶伟民间借贷纠纷的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19)湘1103民初3314号民事判决一案,经本院强制执行,现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19)湘1103民初331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 二零二一年八月十六日承办人:莫端剑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08-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