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8-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恒隆投资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江苏恒隆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55270元,并支付以5527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全国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及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或常熟市人民法院)。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4600000元本息(利息从2010年4月1日起计算)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江苏恒隆投资有限公司的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120元,由被告江苏恒隆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263元,原告***负担857元,由被告江苏恒隆投资有限公司、***负担的1263元诉讼费由两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原告预交的诉讼费本院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2021-5-10
发布日期 2021-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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