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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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深圳市金皇大酒店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金皇大酒店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4月1日至2020年1月17日期间的租金343665.55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金皇大酒店有限公司支付前述款项违约金(以343665.55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日起按日万分之二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金皇大酒店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55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3854元,两被告承担5704元,原告已预交的5704元,在本判决生效后可向本院申请退回。两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5704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书,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3-12 |
发布日期 | 2021-08-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