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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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第一医院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支付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120,000.00元; 二、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险范围内支付原告***各项损失116,973.60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58.00元,减半收取2,479.00元,由原告***负担元69.65元,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负担2,409.35元;鉴定3,350.00元,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2-03 |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