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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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鲁1102执恢530号 申请执行人:费秀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被执行人:田文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申请执行人费秀菊与被执行人田文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6日作出的(2018)鲁1102民初69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被执行人应偿还给申请执行人2232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执行的(2019)鲁1102执1087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案在恢复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73933元,现被执行人已自动向申请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执行费3200元已由被执行人缴纳。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依据(2018)鲁1102民初699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的(2019)鲁1102执1087号、(2021)鲁1102执恢530号(申请执行人费秀菊与被执行人田文亮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
裁判日期 | 2021-5-21 |
发布日期 | 2021-08-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