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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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于2018年4月12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二、被告(反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原告(反诉被告)***的房租11667元。 三、被告(反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原告(反诉被告)***房屋押金10000元。 四、现存于被告(反诉原告)***出租房屋内的原告(反诉被告)***的物品空调16台、热水器35个、洗衣机2台,原告(反诉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搬走。 五、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被告(反诉原告)***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9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849元(已交纳),由被告(反诉原告)***负担34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反诉费894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3-24 |
发布日期 | 2021-08-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