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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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武冈市利星铸造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海城市金福锋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海城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查封被申请人武冈市利星铸造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8927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等值的其他财产。 在查封期间,对查封冻结的财产不得有支取、买卖、隐匿、毁损、出租、抵押等处置行为。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
| 裁判日期 | 2019-11-21 |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