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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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 浙江日兴海运有限公司 晨洲船业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成路造船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抵押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宁波海事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晨洲船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借款本金20000000元及支付暂计至2019年12月12日的利息861813.89元,并继续支付自2019年12月13日起按年利率9.7875%计算的罚息、复利直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 二、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就上述第一项债权对被告晨洲船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成路28”轮享有船舶抵押权,有权从该轮拍卖、变卖款中在18547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就上述第一项债权对被告晨洲船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成路29”轮享有船舶抵押权,有权从该轮拍卖、变卖款中在16983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被告浙江日兴海运有限公司、浙江成路造船有限公司、***、***、***对被告晨洲船业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浙江日兴海运有限公司、浙江成路造船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晨洲船业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46109元,由被告晨洲船业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日兴海运有限公司、浙江成路造船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05 |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