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安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迁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283民初4978号 原告:***,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丽丽,河北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安支公司。 负责人:赵学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栩光,河北王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安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2019年12月9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466元,减半收取273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李国阳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王慧 书记员任立改 |
| 裁判日期 | 2019-12-09 |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