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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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江阴华西钢铁有限公司 武安市裕华钢铁有限公司 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寿光巨能特钢有限公司 包头北雷连铸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8)冀0481民初270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武安市裕华钢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包头北雷连铸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货款255960元; 二、变更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8)冀0481民初270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包头北雷连铸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武安市裕华钢铁有限公司25596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139元、减半收取2569.5元,由武安市裕华钢铁有限公司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4902元,减半收取2451元、鉴定费用4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405元,均由包头北雷连铸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1-07 |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