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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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昆明涪涛泵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终结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16)云0102民初69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助理审判员 李雅琴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娜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云0122执204号 申请执行人:***,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委托代理人:刘丹,云南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昆明涪涛泵业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16)云0102民初69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于2017年10月26日向五华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为解决案多人少矛盾,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1执协362号裁定书指定我院执行。***于2019年1月8日向我院提出变更申请人申请。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由被执行人***归还借款800000元,申请人放弃其余权利。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16)云0102民初69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助理审判员李雅琴 二零一九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王娜 |
裁判日期 | 2019-02-18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