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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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返还原物纠纷 |
法院 |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将坐落于吉林市昌邑区解放东路鸿博景园小区5号楼6单元3层75号,建筑面积为94.35平方米,不动产登记证号为吉(2020)吉林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的房屋腾空并交还***。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房屋占用费12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3-31 |
发布日期 | 2021-08-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