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
巩义市金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安钢集团信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大学口腔医院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豫A×××××号车辆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原告***120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豫A×××××号车辆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付原告***72932.33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441元,减半收取2221元,由被告巩义市金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预交上诉费(收款单位: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16,开户行:兴业银行信阳分行),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08
发布日期 2020-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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