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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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城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城支行 永城江南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城支行与被告***、***于2015年5月29日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城支行借款本金1836750元及利息(利息以1836750元为基数,按年息7.345%计算,自2018年10月21日起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城支行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54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2654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城支行负担5000元,被告***、***负担215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4-10 |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