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8-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康平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康平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万元(其中包括医疗费10000,精神抚慰金1500元及其他损失)。

二、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7628.48元【(245428.25元-120000元)×0.3】。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3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开原市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退还原告***3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7-20
发布日期 2021-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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