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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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长葛市顶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200万元及利息、罚息(自2018年7月22日至2018年12月19日的利息按照月利率9.8958‰计算;自2018年12月20日至实际还清欠款之日的利息、罚息合并按月利率14.8437‰计算。扣除被告已支付利息335506.06元)。 二、被告长葛市顶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长葛市顶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009元,由被告***、长葛市顶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