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8-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东营市飞鸣制冷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东营市东营区金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聚成土壤固化材料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山东聚成土壤固化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营市东营区金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500000元、利息1425200元,并支付自2021年5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15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0‰计算);

二、被告东营市飞鸣制冷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对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被告东营市飞鸣制冷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聚成土壤固化材料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东营市东营区金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183元,由原告东营市东营区金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06元,由被告***、***、***、山东聚成土壤固化材料有限公司、东营市飞鸣制冷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507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1-7-19
发布日期 2021-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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